不要搞名詞之爭議:應該規定成品的任何添加物或「加工助劑」不得超過之量。
加工助劑怎麼管?業者霧煞煞
食藥署在今年3月預告《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備受爭議,食藥署除了率先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7種溶劑列入其中,同時還增加丁烷、二氯甲烷等5種溶劑,遭立委林淑芬抨擊,食藥署未做風險評估,卻要放寬相關標準,林淑芬在立法院臨時提案要求該草案需重新修正。食藥署則在上週五舉辦《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公聽會,會場聚滿近百位業者發表意見。
何謂「加工助劑」?例如烹調食物常會用到的大豆沙拉油,製作時除了要讓黃豆脫皮、碎豆搓破油囊外,另需仰賴「己烷」協助萃取,讓黃豆溶出液態雜油和固態豆粕,「己烷」就是所謂的「加工助劑」。但過去己烷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中被列為「食品添加物」,也適用相同管理模式,如今食藥署準備將部分加工助劑單獨列出,擬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標準,適用不同管理模式。
食藥署昨天端出的草案內容,剔除了後來新增的5種溶劑,包含丁烷、二氯甲烷、丁酮、丙烷和甲醇,保留原本《食安法》已規範的7種溶劑,包含丙二醇、甘油、己烷、異丙醇、丙酮、乙酸乙酯和三乙酸甘油酯。
從食品添加物變成加工助劑 管理方式大不同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第二條指出,加工助劑是食品或食品原料在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它在成品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簡單來說,加工助劑不是食品原料,而是為特定食品加工目的而使用的物質。
像製作大豆沙拉油,需在蒸煮黃豆時或蒸煮前就加入溶劑己烷,如此才能萃取出食用油脂,目前草案規定成品殘留量為0.1ppm以下;另外,若要從香辛料植物中萃取精油,則要添加異丙醇,草案將成品殘留量訂為50ppm以下。
不少業者起先質疑,未來《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生效後,業者若有使用,是否也要標示在食品成分中?對此,食藥署食品組官員解釋,訂定草案就是為了讓加工助劑脫離食品添加物的思維管理,而是以衛生標準看待,因此自然不用標示在成分中。
僅七種溶劑列入 其他類似物質如何管理?
更令不少業者擔憂的是,《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目前僅羅列7種溶劑,其餘未列其中,未來該適用何種標準?
像有業者提到皮蛋製程裡需浸泡「硫酸銅」讓皮蛋熟成、金盞花做香精常會使用的萃取物就是「甲醇」、製作豆腐常用的消泡劑「脂肪酸甘油脂」……等都具有加工助劑的特質,卻都未列入草案中。
對此,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解釋,尚未列入草案的品項,只要符合國際間,像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美國、歐盟和紐澳等地的加工助劑規範,業者能提出文件證明,其使用方法、製程中如何去除或終端成品殘留量符合上述國際規範,業者謹守自主管理精神,食藥署會以「個案認定」的方式予以通過。
潘志寬再三強調,《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並非採「正面表列」,列表之外的只要符合先進國家的加工助劑規範,業者屆時能提出證明解釋,還是可以使用。換言之,像是此次尚未被列入的二氯甲烷,是去咖啡因會使用的萃取溶劑,業者未來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歐盟、codex相關規範,提具說明便可。
面對食藥署的回應,與會不少業者還是質疑,「那為何食藥署還要列表將7項溶劑納入?、如果消費者或媒體質疑該怎麼辦?、地方衛生稽查人員無法理解,產生不同執法方式,業者該如何是好」?
林淑芬:食藥署應採明確正面表列 並做風險評估
潘志寬表示,目前全世界使用的加工助劑約有700多種,未來這套標準還是會參考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規,採取「滾動式修正」,目前只是先將最沒有疑慮的7項溶劑先納入,未來還有可能會增加酵素、催化劑、微生物培養物質等物質,但台灣已經慢國際很多步,必須趕快踏出第一步。
對此,在場業者有提議,食藥署應該將「參考先進國際規範」等類似字樣列入條文當中,或是《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第四條:「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 列載之使用規定」,最前面加上「若使用」等字樣。食藥署官員表示,會將該意見納入參考帶回討論。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也認為,所有加工助劑的使用仍需經過風險評估程序才能羅列其中,不適合業者依循國際規範自行舉證,「這個舉證未來地方單位該如何認定?」
林淑芬更直批,「食藥署這樣的規範根本和沒規範一樣。」據了解,林淑芬辦公室曾多次要求食藥署提出國內業者實際使用加工助劑的種類,但食藥署始終沒有回覆,「這樣實在很難依照國內使用情形,討論要開放哪些品項。」
林淑芬表示,其實將加工助劑一項一項正面表列、殘留量規定清楚並不難,codex能做到,食藥署應該負責任些,做好相關調查,才能真的為民眾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