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RCA控股公司判賠5億多


RCA被害人最高獲償447萬、最低賠30萬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集體求償案,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員工自救會成員在法院外痛哭。(記者王藝菘攝)
2015-04-17  12:53
〔記者項程鎮、張筱笛/台北報導〕RCA案被害人分為ABC共3類,A類是已死亡員工,家屬均各求償800萬元,B類為罹癌或生其他重病,其中罹癌者各請求1000萬元、重病各請求600萬元,C類為未生病員工,求償400萬元。合議庭判賠A類受害家屬,共獲償7017萬元,個別受害家屬最高可得168萬元,最低獲92萬元,B類和C類共判決賠償4億9433萬元,B類受害人中,最高可得447萬元,最低50萬元,C類中,最高獲償153萬元,最低30萬元。
A類中,已病故勞工47人、提告家屬139人、合議庭判准61人,B類中提告的員工及家屬249人、判准243人,C類提告的員工及家屬141人、合議庭全數判准。
2015-04-17  12:34
〔記者項程鎮、張筱笛/台北報導〕北院合議庭查出,RCA案爆發後,RCA公司87年7月間及88年1月間,先後將32億餘元巨額資金從台灣匯至法國的國外銀行,已產生公司規定,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承擔債務等情形,RCA及控股公司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形,因此根據公司法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RCA及控股公司賠償。
法界指出,還好RCA控股公司目前承包台灣眾多重大公共工程,這次判賠5億多,「被害人應還有機會拿得到」,被害員工及律師團應努力爭取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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