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李茂生: 腦死、心臟死、器官移植與生命的治理

腦死、心臟死、器官移植與生命的治理

2015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因為政治上的操作,器官移植的議題再度受到矚目。其間,政治目的下被分割的雙方陣營互相叫囂,砲火交織,其發言的量多到足以將得正確理解議題的論述掩埋起來。尤有甚者,因為這些發言是直接受到政治(或謂有政治目的的選舉)意識形態的導引,所以整個的議題遭受污染,進而引發了許多的誤解。
一般都會認為在轉植醫療(特別指異種間的器官移植,例如在轉植豬上培養人類可用的器官,然後將之移植到人體身上)與人工器官的技術尚未成熟,或其發展遭受挫折的此刻,當人體的某些重要器官敗壞,僅存餘命,若想要延長壽命、減少痛苦,那麼人體器官移植就是唯一的選擇了。器官受贈者心懷感激活存下去,而捐贈者遺愛人間,照顧病患的家屬得以喘息,至於醫療資源的節約更不在話下,且醫療團隊也盡了其醫者仁心仁術的使命。然而只要接受了這種思維,則快樂與痛苦的定義、生命的治理與剝奪等議題,雖然是探討器官移植時必須納入討論的前提,但卻被忽略,反倒是一些技術性的議題,成為主角。換句話說,我們會傾向於讚美器官移植技術上的進步,並不吝給予掌聲,只因為我們的眼光被生存的喜悅所奪去,同時也忘記了死亡的痛苦。當技術凌駕於哲理的探討時,人類的悲劇就會發生。
大約三十餘年前,台灣跟上世界潮流,開始從事器官移植的研究,許多論者都提議希望能夠立法促成將腦死視為死亡的法制,好讓腦部直接受到創傷而失去功能的病患,在腦部死亡就是個體的死亡的定義下,能夠被視為屍體,而將其(借心肺機的作用)仍然活動的心肺等器官摘出利用。腦部遭到直接創傷而停止活動的人,大部分都是遭逢車禍事故的人或人工製造出來的人兩種,後者就是死刑犯。當年台大醫院的外科主任朱醫師還向李登輝總統提議是否可以廢物利用,摘取死刑受執行者的內臟。為了製造腦死者,我國改了死刑執行規則,由打爛心臟的死刑執行方法,改成打爛腦幹的執行方式。在這種情勢下,我國有關死亡時期的法律定義就有了兩套標準,一套是身體的所有重要器官都停止運作的死亡,另一則是將某一重要器官的停止作用視為死亡的腦死,而腦死在時期上是比前者來得早。換言之,腦死就是法律上死期的提早。
人的死亡其實是個過程,而不是時間上的定點。從身體重要器官的衰竭開始,經過該些器官的運作停止,一直到整個身體冰冷、灰敗、腐爛為止,整個的流程就是死亡的過程。然而,因為死亡會引發很多的法律問題,例如殺人罪是否既遂,繼承是否開始等,都與死亡時刻的認定有關,所以法律必須在死亡的過程中選擇一個時刻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死亡。
一般都會將以上的死亡過程,區分為器官死(某重要器官的衰竭與停止作用)、個體死(重要的器官都已經停止運作)與社會死。若不牽涉醫學與法律的觀點,社會大眾理解上的死亡應該是最後的社會死。這種死亡意味著以前曾經存在過的人,如今已經化成冰冷的軀體,而無法再度與我們進行社會性的溝通。某種意義上,民法中因失蹤多年而被宣告的死亡,就是表達了社會死的意涵,也就是法律所擬制的社會死。然而,在許多的法律議題上,社會死這個時點未免過遲,所以不能當成法律上死亡的通常定義。
往前推,法律選擇了三個器官都已經停止作用的個體死作為死亡的時刻。其所據理由不外是認為不需等到所有社會聯繫的斷絕,在物理上、生理上心、肺與腦三個器官都停止作用時,人的生命已經走到無法挽回的關鍵點(the point of no return),往後就只有社會死這一個結果而已。這個以腦死、心臟停止跳動以及肺部停止活動等三個徵候發生時始認定死亡的標準被稱為三徵候說。這是長久以來社會、法律以及醫學間的共識。
以往器官移植不是很風行,技術也不純熟,頂多是從事活體器官移植(例如肝或腎的移植)或簡單的屍體器官移植,在那個時代,三徵候說並沒有受到醫學界的質疑。然而,到了心肺移植的動物實驗趨於完成,醫界開始要進行人體實驗時,三徵候說即成了阻礙醫學發展的最大障礙。因為死掉的心臟與肺臟是沒有辦法移植的。於是由醫學界主導,死亡認定的時點,再度往前推移。這就是所謂的腦死說。
腦死是一種器官死,雖然腦死後,不久心與肺也會停止作用,進而成就三徵候的個體死亡條件;然而,醫學上也是可以在腦死者身上加裝人工醫療器具而持續一段時間維護住心肺的功能。如果腦死就是個體死,而不是器官死,那麼腦死後將人力加工下仍然活動的心肺摘取出來,就不是殺人,而僅是從屍體中取出內臟了。換言之,腦無移植的價值(或技術上不可能),只要將這個器官的死亡視為個體死,就可以利用這個屍體來保存活生生的其他器官,以利移植。以往我國就是憑藉著著個方法,在器官移植的世界中博得了不錯的名聲。
當然,得判定腦死的案例並不多(況且從死刑受刑人身上摘取內臟一事,又受到醫學倫理上的質疑),僅以此實難以確保足夠的得移植的其他內臟,而三徵候都出現後,事實上許多的內臟都已經不堪用。於是一些醫療團隊在救人命的大纛下,開始了以另一個器官的死亡視同個體死的實驗。這就是所謂的心臟死。
有些論者說心臟死就是三徵候說之下的個體死,這其實僅是在混淆視聽而已。腦死與心臟死都是用來替代三徵候的死亡定義。而且,通常都是針對無法進行腦死判定的對象,才會採用心臟死的判斷標準。如果被判定心臟死了以後,還要等到進一步的腦死才能判定死亡的話,那麼就根本不需要主張個體死亡的認定標準在於心臟的停止活動了。
那麼心臟死的個體死定義,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其實只要釐清定義那麼問題就會浮現出來。這次引起騷動的器官移植手術,其備受爭議的地方在於死期的認定僅憑心跳的停止(所以被稱為是心跳停止下的器官捐贈),而且這個心跳的停止還是人工製造出來的。
不管腦部是不是受創,有一些的情形是很難進行腦死判定的。腦死的判定需要經過兩次的腦幹測試與自行呼吸測試,特別是第二次的自行呼吸測試,尤其困難,等到可以判定腦死後,縱然有加裝維生系統,所有的器官可能都已經不堪用。對於這類的病患,實驗者在認定不久後就會腦死,而心臟尚在跳動的情形下,在病患的下半身加裝葉克膜(就是「血液幫浦(人工心臟)」及「體外氧合器(人工肺臟)」的組合),然後在心臟附近塞進一顆球阻止血液進入心臟,或甚至注射藥物藉此讓心臟停止跳動,最後將「心臟停止跳動」定義成「心臟死」,並與三徵候相混淆,未經腦死判定就進行器官的摘取。
如此,問題的重點即浮現出來。這就是何人在何時可以決定病患已經到達無法挽回的關鍵點,且將這個判定取代了法律的規定。此外,決定無法挽回的關鍵點的團隊,同時也是摘取器官的團隊,在當場無人可以對於這個關鍵點的判定予以置疑或干預。而選戰中具有醫師身分的立委所提出的事後質疑,也被污衊成政治抹黑而無疾而終。
則,為何這類的質疑會被認為是抹黑?除了時機上不對勁之外,質疑者的心態可能也有不妥之處,但是除去時機與心態上的「不正確」,該質疑難道沒有任何法律上或倫理上的價值留下來嗎?沒有腦死判定即進行器官的摘取;治療、死亡判定與器官摘取者都是同一團隊;心跳停止點的操作;心跳停止與三徵候(或論者所謂的心臟死)間的混同;這些疑點都在在顯示出該實驗與法律或倫理有抵觸之虞。
法律之所以會規定除了三徵候的屍體以外,只能對腦死者進行器官的摘取;法律之所以會規定治療者與進行器官移植手術者,不得為同一人或團隊;其理由不外是避免專業的專擅或獨斷。然而這些法律上的顧慮卻被對專業的尊重(對反醫情結的非難)以及捐贈者的遺愛、受捐贈者的感激等情緒打敗了。如果情可以凌駕法與理,則這個社會還需要法律以及論理嗎?現今的台灣在生命治理的場域,進行了有價值的生命與無價值的殘命間的區隔,而且將這個區隔的權力委諸單一的專業,進而忽略了在自由社會中有關生命的意義絕對不能如此地「獨裁」,器官捐贈者的求生慾望,不能被如此般地踐踏。試問,如果你知道當你昏迷在病床上,縱或還有一絲絲醒過來的可能性,只要有人在旁邊等你的內臟,那麼就有可能在器官移植醫的判斷下,被取出內臟,然後真正地死透透的話,那你還要簽器官捐贈卡嗎?急躁的實驗與激情,僅會讓已經非常低迷的器官捐贈風氣,更雪上加霜,終究不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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