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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1970年至1992年在台設廠,期間卻違法傾倒一級致癌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逾千名員工陸續罹患癌症,超過200人死亡。受害員工成立RCA員工關懷協會,並自2001年展開司法途徑訴訟,要求RCA及後續接手RCA的美商奇異(GE)與法商湯姆笙(TCE)公司賠償被害人及家屬新台幣27億元。台北地方法院今一審判決RCA與湯姆笙須賠445名員工共5億6,445萬元。
「司法長征,終於勝訴!」多位被害人及家屬今日到庭聆聽判決結果,步出法院後相擁而泣。RCA受害工人與工傷協會、律師團、專家顧問與聲援團體召開記者會,一方面肯定官司勝訴是遲來的正義,但同時也指出判賠金額過低,並質疑判賠對象未包含接手台灣RCA的美國奇異公司。
RCA事件同時是台灣重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1970年代RCA在台設廠,生產外銷全球的電視機,吸引當時許多年輕人以全職或者半工半讀的方式加入這個跨國企業,但在數年後許多勞工卻出現了不明病痛、甚至罹癌;直到1994年,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的消息曝光,勞工才知道自己長期病痛的主因是喝了有毒的地下水與吸入廢氣,都是公司的惡意行徑所致。
圖、文/宋小海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新聞稿: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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