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 星期日

槽車運輸相關規範及主管分工都顯得相對明確


槽車運輸比管線安全(王安祥)

2014年08月11日

氣爆災區的管線如果不再回復使用,改用槽車運送化學品,危險嗎?其實,乍聽之下,似乎如此;然而,相對於市區地下的石化原料管線,運輸槽車的法律規範及主管分工,則顯得相對完整。
目前石化管線因非「公共設施管線」,並不適用內政部主管的《共同管道法》規範。同時,丙烯非「石油製品」,也不適用經濟部主管的《石油管理法》相關規範。勞動部主管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適用於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保護對象為工作者,因此對於廠外管線規範的適用也發生困難。

勞動部交通部掌管

而運輸槽車部分,其共分常壓及高壓液態罐槽車兩類。其中,高壓液態罐槽車的罐槽體安全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適用的法規比照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對於罐裝高壓氣體的相關規範;而常壓液態罐槽車的罐槽體安全的主管機關則是交通部,規範適用的法規是「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若運送的物品為勞動部主管的「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中,依國家標準CNS 15030規範,屬於可能燃燒、爆炸或對人體有害的「危害性化學品」;或是環境保護署主管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毒性化學物質等,則由交通部主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進行規範。
則第84條第一項共以17款法條進行規範,相關規定其下略以:其車輛運送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車頭及車尾應懸掛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車輛應標示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隨車須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SDS);如運送時裝載的危險物品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等相關之規定。



槽車規章健全明確

然而,當運輸槽車進入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則依勞動部主管的「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進行規範。
依該規則第10條的規定,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該法進行標示;但當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
運輸槽車的管理,亦涉及多個主管機關;相較於我國目前對於石化原料管線,其相關規範及主管分工都顯得相對明確。因此,在研商石化原料管線管理的此刻,望能引以為參考。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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