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蘋論:台灣對抗環境污染束手無策嗎?


蘋論:對抗環境污染束手無策嗎?


 

半導體大廠日月光2013年底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剛好《看見台灣》紀錄片也空拍了後勁溪染紅的畫面,讓台灣人都感受到了極大的震撼與痛心。然而,不但後續刑事追訴曾因重舉輕放引起軒然大波,行政訴訟也定讞,高雄市府環保局裁罰的1億餘元經撤銷確定,要發還日月光。對抗環境污染,台灣真的束手無策了嗎?

吹哨者條款應擴大

不法環污事件,層出不窮,除日月光外,近日報導如和桐化工傾洩50噸煤油污染高雄後勁溪、硫酸銅化工廠傾倒銅污泥於苗栗鯉魚潭水庫等。面對全台成千上萬、大小林立工廠,夜以繼日、無孔不入的各種污染行徑,環保署有無對抗環污的整體制裁策略?簡單說,重新建構一套有效遏止違法污染的「環污制裁體系」,是掌握國會多數的新政府,現階段就可以交出來的成績單,也是可以和環團尋求共識、創造雙贏的起跑點。
經濟學家說:「如果不改變價格,所有遊戲規則的改變都是玩假的!」環境污染手法固然千奇百怪,但其遵循的是同一套「價格定律」:廠商把自己本來應該依法付出的污染處理成本,轉嫁為由公眾及世代負擔的社會成本,並從中獲取不法的經濟利潤。白話版就是污染者不但沒有付費,而且還從中獲取暴利,不法廠商自是趨之若鶩!法律如果要遏阻污染者,當務之急就是先改變這套「污染獲利」的價格系統,制裁效果要讓污染者經濟上得不償失、損失痛到下不為例。
問題是,怎麼做?傳統上無論是行政罰或刑事罰,我國向來最熟悉也最廉價的對策,不外乎立法加重處罰,具體而言,不斷調高行政罰鍰的上限和不斷加重污染者的刑度,但結果往往是畫餅充飢,罰得重卻罰不到,日月光即是一例。 
正本要清源。在這套污染價格系統中,廠商經濟風險主要是由兩個因素決定:不法污染被揭露的機率,乘以實際制裁輕重的風險。污染者被捉到機率太低,固然有政府長期失能的背景,食安、環污事件皆然,但目前在食安揭露上發揮小兵立大功的「揭弊者(俗稱吹哨者)條款」,作用不可小覷。可惜的是,環污法律中目前僅《水污染防治法》已引進揭弊者條款,連造成國人健康危險因子第一大環境因素的PM2.5問題,《空氣污染防制法》仍無相當條款,《廢棄物清理法》亦然,僅止於研議階段,有待加強。此外,有效揭露空污偷排的民間監測點,也是政府應和環團合作並極力推廣的措施。
污染被揭露後,就是代價高低的制裁風險問題。對抗環污的最低制裁標準,是把廠商違法轉嫁出去的社會成本,再轉回到廠商身上負擔。因此,徹底清除廠商藉由污染而獲取或節省的不法利潤,應該作為法律制裁的「下限」而非「上限」,先進國家立法也是如此(採下限說),但我國《行政罰法》卻反其道而行(採上限說),造成污染者就算被揭露、制裁,也不過是「賺不到本來就不該賺到」的經濟利潤而已,白話版就是污染太划算才會日月無光。除環保署外,作為《行政罰法》法規主管機關的法務部,也該加把勁了! 

污染者付回復費用

最後要指出,環污事件的特性在於,污染轉嫁出去的社會成本,由於應該包含回復污染的龐大費用,因此往往遠高於污染者自身節省的成本。據此,徹底終結污染價格系統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將回復污染費用以立法手段計入污染的不法所得,讓污染者全額付費。
總言之,要對抗環污、要遏阻下一個日月光,就先改變價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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